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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除役軍人眷屬證製發規定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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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本刊訊)輔導會日前修訂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備除役軍人眷屬證製發作業規定」,並自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,以提升服務品質及提高行政效能。
新修訂作業規定指出,凡依法退伍支領退休俸、贍養金或生補費的備除役軍人,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情形的眷屬,得申請眷屬證:1.父母(養父母)。2.配偶。3.子女:未滿二十歲,或年滿二十歲未婚就讀政府立案大專院校,具有正式學籍(不含公費生)或未婚(含已離婚者)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。
輔導會表示,該眷證可申辦水電優惠、國軍醫院就診優待、國軍英雄館住宿優待、購買國軍福利品;凡符合資格者,請持相關證明文件,前往輔導會所屬各榮服處申請辦理。修正條文詳見輔導會網站:http://www.vac.gov.tw/→退除給付→相關法規→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備除役軍人眷屬證製發作業規定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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